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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一)本月完成工程量及质量情况评价;

  (二)本月质量管理文书收发情况;

  (三)本月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四)本月工程材料进场及检验检测情况;

  (五)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及处理情况;

  (六)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处理情况;

  (七)下月工程质量监理工作重点;

  (八)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定期安全监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月完成工程量及施工安全情况评价;

  (二)本月安全管理文书收发情况;

  (三)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网检测和使用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

  (五)违反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及处理情况;

  (六)施工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七)下月施工安全监理工作重点;

  (八)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又不能及时消除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施工单位擅自组织施工的;

  (六)存在监理单位无法处理的其它质量安全问题的。

  第七条 监理报告应当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注册章,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监理报告应当采用送达方式提交,监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理报告签收台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做好签收工作。

  当情况特别紧急时,即时监理报告可以先以口头方式报告后再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项目质量监督员和项目安全监督员应当对定期监理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当收到即时监理报告时,应当立即跟踪处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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