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通知
(东建〔2006〕11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1.定期质量监理报告(样式)及填报说明
2.定期安全监理报告(样式)及填报说明
3.即时监理报告(样式)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定期监理报告和即时监理报告。
定期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监理项目上月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分别向项目质量监督员和项目安全监督员提交书面报告(分为定期质量监理报告和定期安全监理报告)。
即时监理报告是指当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项目质量监督员和市质监站或项目安全监督员和市安监站报告。
第四条 定期质量监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