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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文件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文件管理的通知
(东建〔2006〕23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加强我市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文件管理,减少档案文件出现错、漏、乱的情况,提高档案的可溯性,进一步规范档案整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技术档案文件包括施工记录、验收记录、各类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各类检验、试验报告等,由文件责任单位出具原件一式三份,一份由施工单位保存,另两份由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分别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二、工程的法定建设程序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建设单位分别复印一份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名和注明“原件存于建设单位”。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必须使用由市建筑业协会提供的档案册,按有关要求进行装订后由建设单位到我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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