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交警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并按月提供车辆入户、过户、报废等信息;在办理车辆入户、过户、年审(包括本地缴税异地年审)手续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辆有关税收把关工作;要加大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力度,促进车辆规范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公安部门要加强发票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大力度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四)交通、公路部门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公路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客、货运车辆营运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车辆营运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五)发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应及时抄送税务部门。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月将土地征收和批准耕地占用等相关数据资料及土地市场交易等情况,包括闲置土地,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并根据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
(七)建设(房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地税部门信息联网,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报建项目相关数据及基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信息;对销售不动产的,必须凭地税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证,对二手房交易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房地产权证原件后,凭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手续。
(八)物价部门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审批所有收费单位的相关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应税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九)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向入园企业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园区内企业相关信息和计划投资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园区税收征管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辖区内所有矿山生产能力的相关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矿山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十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纳税义务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全面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教育管理部门应督促学校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税教学劳务。
(十三)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税务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措施应予以配合。
(十四)人民法院应支持配合地税部门执行涉及追缴税款案件、判决执行涉税项目的代收代缴税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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