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8日)废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景政发[200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发展计划局《关于建设工程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设工程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指导性意见
一、调整时间与适用范围
全县2003年9月1日以后在建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从2003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钢材、水泥开始调价。
二、调价品种
钢材、水泥。
三、调价原则
1、调价比价以招投标报价时造价信息价与工程实施时相应时期的造价信息价比较。
2、比较幅度在±10%以内的不予调整;上涨超出10%部分,由业主承担70%以内的风险比例;价格下跌10%以下时,同比例分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