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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基础考核

 

(30分)

岗位
  设置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5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制衡机制。5分 
人员
  技能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10分  
业务
  培训
1.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含两次)。2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含90%) 。2分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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