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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2005年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此项工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景政办发[2004]96号《景宁畲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按照《预案》中的各自职责要求,落实好各项应急措施。
  (四)切实加强汛前险情调查、巡查工作。在汛期来临之际,各乡镇、村要做好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巡查、排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巡查工作,有情况及时向上报告。
  (五)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其防灾职责。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应配合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特别是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在汛期前要对其管辖的范围进行必要的巡查,汛期进行监测、预报;城建、民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搬迁避让农户的建房安置工作。
  (六)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气象局[2003]229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使政府及有关部门更有针对性地部署防灾工作,同时也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七)加强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力度。各乡镇、行政村要组织力量,协助地质灾害多发区的群众自治组织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加强对群测群防的指导,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
  (八)筹集资金,做好重要地灾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把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稳定性差,危害性大的隐患点进行治理。
  (九)抓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全县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及其它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效地控制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的发生。
  (十)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在汛期,各乡镇、行政村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象,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同时按灾情速报制度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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