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费用;
(二)变性、整容、矫形、镶牙、配镜等特需服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三)保健、康复、婚前检查、产妇分娩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等传统民政对象和患有肺结核等特种传染病的对象的医药费补助仍按原相应补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审批和给付程序
第十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景宁畲族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当年度已支付的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和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费用收费收据、费用汇总清单及出院记录单原件(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只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结报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申请并填写《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村(社区居委)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的审批程序。经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救助意见后上报,经县医保处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医疗救助的审批原则上每季办理一次。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的给付程序。申请医疗救助者,在收到县民政局《医疗救助通知单》后,凭《医疗救助通知单》到当地乡镇政府领取。
第五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救助资金来源实行政府和社会筹集相结合。县医疗救助金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县财政建立医疗救助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
(一)财政性资金。县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医疗救助资金(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以上计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