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和灾害事故造成重大伤害住院的,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或各种互助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中的常住成员。
  第六条 社会医疗救助方式
  (一)农业人口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参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享受各种赔偿、补偿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给予救助。
  (三)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求助对象因患大病,家庭或个人难以承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照本暂行办法给予救助。
  第七条 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当年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已报支部分,或单位已报销及经济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公历自然年度(当年1月1日-12月31日)内自负金额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分不同情况按下列标准实施医疗救助:
  (一)符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城乡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类补助后,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二)符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城乡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较大,分档次按比例给予一定补助,具体为:2000元至 5000元部分救助20%;5001元至 20000元部分救助25%;20001元及以上部分救助30%;
  (三)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城乡救助对象,经县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酌情给予救助。
  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对已按本办法最高额给予救助后仍存在特别困难的,由县民政局提出意见经县医疗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酌情给予再次救助。
  第八条 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社会医疗救助的对象申报医疗救助费用,必须是当年度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内所发生的,符合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跨年度住院的,起付线按一次计算,住院医疗费用总额计入住院初始年度内。
  下列情形发生医疗费用,不属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