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0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乡因病、因残及灾害性事故致贫的困难群众医疗问题,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社会困难家庭;
(二)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归口管理。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并具体负责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批。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县卫生局负责对县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协助做好社会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救助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核,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