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规定的,经县发展计划局衔接、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报审批部门审批。
(十一)各项规划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实施中确需调整修订的,按原规划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十二)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在完成规划编制后,须向县发展计划局提交规划纸质及电子文稿、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及相关数据、规划编制工作总结与经费决算表等材料。
五、实施机制
(十三)创新规划与政府投资有机结合的规划实施机制。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合理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列入编制规划的政府投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产品供给等项目得到实施。凡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在规划调整前不予立项。
(十四)各项规划发布实施后,规划实施主体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制定和实施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纳入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规划的实施。
建立规划中期评估和后期评估制度,及时掌握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的投资、政策和管理工作,县规划综合部门可以要求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纠正,并及时上报县政府。
(十五)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公布或涉及国家机密内容外,各类规划都应及时由规划审批部门在公开媒体或规划综合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介上向社会公布,广泛开展规划宣传。
六、编制经费管理
(十六)县财政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每年安排必要的规划编制工作经费。规划编制经费由县发展计划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全县重点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的补助(非重点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由编制单位自筹解决)。
(十七)重点规划编制任务经县政府审定后,县发展计划局根据规划编制经费补助申请,结合重点规划任务及规划经费来源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编制工作进度和经费使用计划,会同县财政分期核拨补助经费。
(十八)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经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七、其他
(十九)各乡镇人民政府不编制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参照以上规定管理。
(二十)本办法执行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十一)本办法由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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