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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级规划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行业规划是以全县经济社会某一行业或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行业专项规划是对行业规划的细化和深化。
  三、规划管理制度
  (六)县发展计划局为县级规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及项目规划、专题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立项、组织、审核或审批、监督实施、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少数跨行业跨部门重要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承担部门牵头编制的规划平衡、审核及报批工作。
  (七)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规划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专项规划、行业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及项目规划、专题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四、规划编制制度
  (八)按规划立项、起草、咨询、审核、审批、发布等基本程序编制规划。各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划编制各环节,应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加强政府、专家、行业、公众之间的沟通,促进规划编制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
  (九)加强规划立项管理。未经立项编制的各类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总体规划由县政府提出,发展计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域规划由发展计划局提出经县政府同意,报市计委立项后,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由专业部门提出,经发展计划局初审同意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发展计划局会同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
  各主管部门须于每年10月份向县发展计划局报送下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规划编制任务经县发展计划局平衡、审核后,报县政府统一下达。
  (十)建立健全规划衔接审核制度。规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建立规划咨询审议会制度,设立规划审核专家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出审核意见;规划编制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报批。
  未经县规划综合管理部门衔接、审核的规划,一律不予报批。除法律规定审批外,应在规划审批之前送规划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衔接、初审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公布实施。
  总体规划由县政府负责审核,提交县人大初审,听取县政协意见后报请县人大审议批准,由县政府发布实施。
  区域规划经市计委审核后,由县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经县发展计划局审核后,除少数综合性、情况比较特殊的重要规划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外,由县发展计划局会同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县发展计划局会同专业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审查,以“经政府同意”的名义下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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