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级规划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县级规划综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级规划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县级规划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规划综合管理工作,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管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8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规划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的通知》(计办规划〔2002〕3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削减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浙政发〔200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1号)精神,按照规划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方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规划体系
  (二)规划在功能上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根据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为龙头的层次分明、功能清晰的规划体系。
  (三)总体规划是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综合性、纲领性、导向性规划,是编制各类专项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制定各项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展望到十年及以上。
  (四)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经济区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的细化和落实,是战略性、空间性和有约束力的规划。是实现资源整合、统筹发展、空间协调,并最后落实到地面和地界上的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可展望到20年。
  (五)专项规划是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薄弱环节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包括重点专项规划、行业规划、行业专项规划、项目规划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也属于专项规划。规划期根据需要灵活确定。
  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某一关键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