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移民自谋出路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移民自谋出路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2005年度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移民自谋出路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自谋出路和自谋职业安置移民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规范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自谋出路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景政发[2004]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我县库区移民自谋出路和自谋职业安置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主要成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是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合同制工人或大中型企业职工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办理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家庭主要成员指父母、配偶、子女。
二、从事工商业的,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从业,申请时仍继续生产(经营)(不含库区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从事汽车运输(不包括农用三轮车、拖拉机)的,申请时仍在继续运营,且营运时间满三年,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或提供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车辆所有权合同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三、长期从事非农经营活动,在库区外一户拥有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合法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从业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可作自谋出路安置。
在库区外“一户拥有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的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如下证明:已办理房产证的,须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未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土地审批呈报表等证件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
实行自谋出路安置的移民,须在库区外自有住房所在地落户。在丽水市辖区内落户的,户口由政府负责落实;在丽水市辖区外落户的,户口由移民自行联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