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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确保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优抚政策,决定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相应提高的动态增长制度。优抚金是指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之和。
  二、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适用对象,限于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在乡(含改领伤残抚恤金)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优抚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优抚金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于每年的7月份为一个年度对优抚金标准进行调整。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时,优抚金标准维持不变。调整后的优抚金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定期抚恤补助优待水平。
  四、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优抚金标准参照基数及发放比例:
  (一)在乡残疾军人(含在乡残疾民兵民工)当年优抚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1、一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100%、95%、90%发给;2、二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90%、85%、80%发给;3、三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80%、75%、70%发给;4、四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70%、65%、60%发给;5、五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60%、55%、50%发给;6、六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因病残疾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50%、45%、40%发给;7、七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残疾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40%、35%发给;8、八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残疾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35%、30%发给;9、九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残疾的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20%发给;10、十级残疾军人:因战、因公残疾的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15%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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