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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三)养殖证发放范围: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池塘、山塘、水库等水域及临时养殖区的水域。
  (四)养殖证发放对象:利用水域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本次发证原则上统一发到具有水域使用权的乡、镇、村及其有关单位和连片养殖基地、示范园区的承包业主。
  (五)养殖证期限: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池塘30年,山塘、水库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六)养殖证的发证程序:
  1、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水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使用水域单位的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水域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承包合同。
  2、审核: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对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水域所在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争议的不予发证。
  4、批准和发证:对公示期内无争议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注册,颁发水域要作图标志,存档保管,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四、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争议的养殖水域;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的水域。
  (二)对利用兼有行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等多功能的水域,在不影响其他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养殖临时证。在养殖功能与主功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主功能,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
  (三)对同一养殖水域因不同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大库养殖和网箱养殖,应在确保按规定发展网箱养鱼的前提下,原则上给大库养殖单位(或个人)发绿证,网箱养殖单位(或个人)发临时证。
  (四)对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用地改造后用于稻田养殖的,发给临时养殖证,临时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其用途。
  (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水域,不得从事水产养殖,不核发养殖证。
  (六)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七)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从事养殖生产活动,无正当理由使水域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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