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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全县渔业水域养殖管理,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域,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等规定,现就我县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原则、目标
  (一)原则: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
  (二)目标:到2005年7月底前发证率达到50%,年底前达到90%。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利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因国家建设及其它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都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作为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水产养殖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及绿色水产品认证等有关资质的申报条件。
  (四)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养殖证发放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渔业水域养殖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
  (二)养殖证类型:养殖证分绿证和红证两种。绿证发放范围为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红证发放范围为集体所有的养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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