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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电子产品维修安装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费用的复函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电子产品维修安装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费用的复函
(二00三年九月十日 吉财综函[2003]632号)
省信息产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转正收取电子产品维修安装行业单位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工本费的报告》(吉信函[2003]3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各级电子产品维修安装管理机构在电子产品维修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等级资格认定时,继续收取等级资格认定及证书费用。其他管理事宜仍按吉财综函[2002]158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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