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粮食收购价格。保护价为:标准品玉米(二等、水分14%)每公斤0.86元,水稻(二等、水分14.5%)每公斤1.10元;保护价范围外玉米、水稻随行就市收购。
二、粮食的质量检验执行国家GB13501999稻谷、GB13531999玉米标准。带( )号为标准等级,带号为标准水分,原粮等级差价额每公斤玉米为0.02元,水稻为0.04元。地区差价,长春以南为基准价区,玉米全省划分为三个价区(长春以南、以北和边远地区),每个价区差价每公斤0.01元,即长春以南每公斤0.86元(二等、水分14%),长春以北0.85元,边远地区0.84元;具体价区划分,长春以南包括:四平和辽源地区各县(市)、梅河口市、辉南县、柳河县;长春以北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农安县、九台市、德惠市、吉林市、永吉县、磐石市、松原地区各县(市);边远地区包括:白城地区、白山地区、延边州、榆树市、舒兰市、桦甸市、蛟河市、通化市、通化县、集安市。水稻全省划分为两个价区,地区差价每公斤0.02元,长春以南每公斤1.10元(二等、水分14.5%),长春以北及边远地区执行1.08元。价区内铁路沿线和非沿线库之间的差价适当拉开,距沿线库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执行沿线库收购价格;20公里以远的执行非沿线库收购价格,差价为每公斤0.01元。
计价办法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分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玉米14%,水稻14.5%)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增扣价。
杂质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1%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扣价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玉米不完善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总量5%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0.5%,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玉米生霉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霉粒总量2%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
水稻黄粒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水稻谷外糙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谷外糙米2%为基准,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的不增价。
三、价格尾数计算办法按每公斤保留到厘,厘以下四舍五入。
四、本表所列结算价格均为扣整晒费后价格,不含杂质增扣价。
五、本表适用于长春以南价区非铁路沿线库收购保护价品种粮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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