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一)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特殊病种)500元,中心卫生院(住院)300元;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500元;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特殊病种)1000元。
(二)分段报销标准
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部分报销30%;1万-3万元部分报销35%;3万元以上部分报销20%。
当年累计最高封顶报销额2万元。
(三)合作医疗基金的医药费用报销实行当年累计制(住院跨年度的计入住入年度),剔除自费部分后的医药费用当年累计总额超过起付线的,按比例分段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全年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可以分期给付。
(四)外出务工人员在县外因患病住院,一般在当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城镇职工医保或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住院证明及有关费用票据,经县报结中心审核,按以上标准可报销数90%报销,到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按以上标准可报销数80%报销。
(五)药品、特检项目的报销范围和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乡卫生院(上渔、叶桥分院)、中心卫生院、县人民医院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第十四条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殊困难家庭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和灾害事故造成重大伤害住院的,经合作医疗统筹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仍然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报结证明,向所在村、社区(居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社区居委)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政府代理向县民政局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转院及报销比例规定: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员县内可到乡卫生院(特殊病种)、中心卫生院(住院)、县医院(住院、特殊门诊)诊治,医疗费报销按比例的100%结算,到县外或县级以上医保或农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按报销比例的90%结算,到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按报销比例的80%结算。各级医院转诊,不必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报销手续:
(一)凡在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住院的人员,出院后,凭有效证件和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合作医疗证,可直接到县合作医疗报结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金额由报结中心在规定时间(十个工作日)内,核拔到所在乡镇农医办,由乡镇农医办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