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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报销标准:
  (一)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特殊病种)500元,中心卫生院(住院)300元;县级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病种)500元;市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特殊病种)1000元。
  (二)分段报销标准
  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报销;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部分报销30%;1万-3万元部分报销35%;3万元以上部分报销20%。
  当年累计最高封顶报销额2万元。
  (三)合作医疗基金的医药费用报销实行当年累计制(住院跨年度的计入住入年度),剔除自费部分后的医药费用当年累计总额超过起付线的,按比例分段报销。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全年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可以分期给付。
  (四)外出务工人员在县外因患病住院,一般在当地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城镇职工医保或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凭住院证明及有关费用票据,经县报结中心审核,按以上标准可报销数90%报销,到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按以上标准可报销数80%报销。
  (五)药品、特检项目的报销范围和原则,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乡卫生院(上渔、叶桥分院)、中心卫生院、县人民医院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第十四条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殊困难家庭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和灾害事故造成重大伤害住院的,经合作医疗统筹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仍然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报结证明,向所在村、社区(居委)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村(社区居委)初审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政府代理向县民政局统一申报。
  第十五条 转院及报销比例规定: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员县内可到乡卫生院(特殊病种)、中心卫生院(住院)、县医院(住院、特殊门诊)诊治,医疗费报销按比例的100%结算,到县外或县级以上医保或农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按报销比例的90%结算,到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医院诊治的医疗费,按报销比例的80%结算。各级医院转诊,不必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报销手续:
  (一)凡在县级或以上医疗单位住院的人员,出院后,凭有效证件和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合作医疗证,可直接到县合作医疗报结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金额由报结中心在规定时间(十个工作日)内,核拔到所在乡镇农医办,由乡镇农医办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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