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应力争辖区内农业人口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70%以上。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推进,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采用“三级筹资”的办法,即省财政、县财政、农民个人三级筹资。
争取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资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一)筹资标准: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基金每人每年为40元。其中: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缴纳,省、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二)筹资办法:个人交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缴,其中五保、低保、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及城镇“三无”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免交合作医疗资金个人部分的名单要在各乡镇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每年一次,全年费用一次缴清。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期限内整户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第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为缴费时间,上缴次年度的合作医疗统筹费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和收取农民交纳的统筹资金,指定专人负责资金保管,并于当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以乡镇为单位统一上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过渡户,再由过渡户划转到县财政专户,并同时上报合作医疗人员花名册、统计表。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节余滚动使用,接受人大、政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财政局、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结余或超支数额较大时,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报县政府批准,调整基金使用方案。
第四章 资金的给付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给付范围:凡参加合作医疗对象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乡镇卫生院提供的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以及在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糖尿病及其他一些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均属本办法给付范围,药品以医保药品的目录为准。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资金不予给付范围:不属于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自购药品、交通事故、斗殴致伤、自杀、自残、酗酒、整形美容、医疗事故以及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给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