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逐步建立健全我县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在200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修改完善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本着“相对统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完善“政府领导、卫生牵头、部门协作、乡镇筹资、社保理财、财政监管、医疗服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制。坚持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统一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公开与效率相结合。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凡属于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包括外出务工农业人口)及原来是农业户籍因土地征用、小城镇改革和下山脱贫等原因而农转非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包括已参加意外保险的在校学生);库区乡镇移民虽然户口已迁出,如尚未参加迁入地合作医疗的可以在原乡镇参加合作医疗大病统筹,在迁入地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可以回本县报结。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委办、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监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残联等部门领导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景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农医委)。县农医委在卫生局设办公室(简称农医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实施、财务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中心(简称报结中心),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结、支付工作;县农医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各乡镇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乡镇农医委),并在乡镇政府设办公室(简称乡镇农医办),处理管辖范围的日常工作。乡镇农医委主任和农医办主任分别由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