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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和错案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地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24、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完善落实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经常性监督制度。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县本级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代表本部门对本部门各内设机构、各下属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
  25、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26、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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