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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推进《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县政府[2003]3号令)的实施,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补充意见: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农业、乡镇政府等部门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工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为具体经办机构。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缴费标准设以下三档:一档27000元、二档36000元、三档45000元。
  三、资金采取个人缴一点,集体补一点,政府出一点的办法筹集。其中,政府目前出资部分为:一档:13140元;二档:15840元;三档:17700元。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为:一档13860元;二档20160元;三档27300元。
  四、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本人提出,所在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社保部门审核后,从到龄的次月起,根据缴费标准按月发给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一档150元、二档200元、三档250元,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终身享受。
  五、基本生活保障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根据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时间和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六、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专户和统筹帐户。个人专户由个人、集体缴纳部分和政府目前出资部分组成,并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七、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个人专户列支。个人专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帐户予以弥补;个人专户支付有余,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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