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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灾民倒房复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资金拨付:倒房复建动工后支付3000元/户,其余在建成后支付。
  (三)半倒户(包括因灾倒房但另有现房户):
  1、对象:现住房屋部分倒塌,经修理仍可居住的受灾户(即半倒户);现有住房全部倒塌但另有旧房,经维修或改扩建后可满足基本住房要求的受灾户(旧房倒塌,现住房未倒塌损坏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2、要求:倒房户对原有住房进行维修或改扩建,确保解决住房问题,并于2006年春节前入住。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2500元,低保户和残疾人户每户增加300元。
  4、资金拨付:倒房户动工维修或改扩建后支付1500元/户,其余在建成后支付。
  (四)损房户:
  1、对象:现住房屋部分损坏,经修理仍可居住的受灾户。
  2、要求:由损房户自行组织修理并于12月底前完成。
  3、补助标准:每户补助500-1000元,具体补助金额由乡镇集体研究确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备案。
  4、资金拨付:根据进度由乡镇核拨。
  倒(损)房屋本身就是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助;滩坑电站景宁库区范围内倒(损)房屋的受灾户,属于应移未移的移民给予临时安置,按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可同时享受灾民倒房复建、“地质灾害避险”、下山脱贫等多种优惠政策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县林业总场大仰村的灾民倒房复建工作由县林业局牵头,按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各乡镇原已下拨的应急慰问补助金超出全县统一标准部分在本次补助款中予以抵扣。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全县已成立2005年灾民倒房复建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县级领导联系到乡镇,机关干部联系到村、户的办法,做到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村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建立领导工作责任制,乡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每个重灾村都要落实一名以上的班子成员带工作组,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二)落实优惠政策,实行部门联动。在灾民住房重建的各种手续办理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到有关手续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具体落实如下优惠政策:
  1、县政府落实专项救灾资金,用于灾民住房恢复重建。
  2、耕地占用税、建筑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工商税、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工本费、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工本费、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林业两金(限于灾民或灾情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等灾民恢复重建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一律免收,切实做到“零收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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