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报价值。招标人也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立投标报价的有关项目费用不得高于最高报价值相对应项目费用的条款,投标人应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招标人除对招标项目设立最高报价值外,也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对变更增减工程中对应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界定及调整办法的条款。
八、市建设局将加强对最高报价值设立和工程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全市计价市场的检查工作,接受检查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工程项目计价的一切相关资料如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稿、工程预算书、主要材料价格来源说明等,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不具备资格或超越资质编制或审核最高报价值的;
2、违反第五条的规定编制或审核最高报价值的;
3、有意抬高或压低最高报价值幅度超过5%的;
4、最高报价值及其工程量清单有误,造成最高报价值被抬高或压低幅度超过5%的;
5、在接受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逃避检查的。
九、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6年1月1日前发出招标文件的可按原来的办法操作,2006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必须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十、原东建〔2005〕63号文作废。
附件:1. 建设单位招标最高报价值备案
2.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粤建价字〔2005〕139号) (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建设单位招标最高报价值备案
办理范围
按东府[2003]103号文规定,应招标项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办理程序
1、即到即办;
2、由建设局办事大厅( )窗口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