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建〔2005〕6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通知》(粤建价字〔2005〕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强调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及设备购置,在招标时应设立最高报价值;其他性质资金的工程设立最高报价值,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最高报价值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齐发出和公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报价值的设立方法和公布的内容。
最高报价值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要材料价格、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三、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最高报价值。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最高报价值设立的资料和具体内容一式二份报市建设局备案。发出招标文件后最高报价值如有调整的,招标人应将调整后的相关资料报送备案。
四、最高报价值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咨询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的代理机构编制确定。最高报价值的确定必须以工程预算造价为依据,严禁无合理依据将工程预算造价随意下浮作为最高报价值。设立最高报价值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设立最高报价值办法》的规定。
五、最高报价值的编制审核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省统一计价依据及我市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等设立,要保证最高报价值的科学、合理和准确,并对其所出具的最高报价值资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