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驻村(居)干部应全面掌握驻村(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所驻村(居)安全生产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帮助村(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对不能排除的应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完成乡镇部署的安全生产其它工作。
三、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一)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
(二)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即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严肃事故查处工作。非生产安全事故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公安、总工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建议意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事故的结案报告和批准意见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考核办法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采取明查暗访和群众举报相结合,不定期检查和年终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本级的考核与对其下属单位、企业及行业管理单位随机抽样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县安委会或授权县安委办(县安监局)对其进行考核,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排定名次。对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群众或媒体监督。县安委会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严肃考核纪律,使考核工作尽量做到公平、公正、民主、科学、合理。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应追究乡镇、县属部门单位领导、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
2、因严重官僚主义,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本乡镇、本系统、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3、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及时排查、整改,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