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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一次性关停销号。库区淹没企业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关停销号,关停销号后由县移民和复建工作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异地搬迁。符合条件要求异地搬迁的规模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实施搬迁。
  第九条 库区淹没企业安置补偿补助标准:
  补偿标准根据被淹企业的设备(设施)的投资、成新、现值、残值和企业的经营现状、利润、纳税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核实评定,并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具体补偿补助标准如下:
  (一)规模企业。规模企业补偿费由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设备(设施)补偿费或搬迁补助费、停产损失补助费等组成。
  1、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按景政发[2003]48号文件规定计补。
  2、设备(设施)补偿费。根据设备(设施)的投资、成新、残值等经综合评定后确定补偿金额。设备(设施)的投资由企业提供原始购置发票或按市场价格确定。设备(设施)的折旧按国家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经批准异地迁建企业的可搬迁设备(设施)不享受设备补偿费。
  3、搬迁补助费。经批准异地迁建的企业按可搬设备(设施)金额的10%予以补助,不可搬或不可利用的设施按本条2款规定计补。
  一次性关停销号的企业不享受搬迁补助费。
  4、停产补助损失。正常生产的企业,按企业上报并核准的2001-2003年三年利润的平均值,根据各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分别给予相当于1-6个月利润的一次性补助。
  安置时已停业或停产的企业不享受停产损失补助费。
  (二)小型水电站
  对库区淹没的小型水电站,根据华勘院调查时的实际装机容量,按每千瓦装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电站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设备、设施、线路等)均不再进行补偿。
  第十条 库区被淹没企业和小型水电站的职工由业主自行安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淹没企业的安置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乡镇”的要求开展工作。县移民和复建工作指挥部在负责制定政策的同时,要专门设立企业安置工作小组,组织实施淹没企业的调查、核实、补偿费的测算,并具体指导和协助有关乡镇做好安置工作;各有关乡镇在企业安置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符合异地迁建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迁建,并根据滩坑水电站的建设要求按时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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