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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月九日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淹没企业安置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我县库区淹没企业的安置工作,确保库区移民动迁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院的库区企业调查成果和丽政发[2004]71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淹没企业安置补偿的范围、综合评定情况、补偿补助金额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条 库区淹没企业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关停销号,进行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四条 根据滩坑水电站工程建设需要,淹没企业必须按水平年工作要求与移民安置同步进行。

第二章 安置补偿企业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置补偿企业包括规模工业企业和小型水电站,安置补偿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位于库区内160米高程以下。
  (二)2002年4月3日前创办,经华勘院调查在册并确认,安置时仍在库区。
  (三)复建镇规划区内和县内移民安置点需安置的企业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六条 2002年4月3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和160米高程以上的企业不作安置补偿;库区老企业于2002年4月3日以后新建、扩建的建筑物,添置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律不作补偿。
  第七条 小规模企业、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等的安置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第三章 安置方式和补偿补助标准

  第八条 库区淹没企业的主要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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