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外舍防护工程政策处理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县外舍防护工程政策处理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200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景宁县外舍防护工程政策处理补偿标准
一、补偿范围:外舍防护工程施工区及施工直接影响区。
二、工程占用土地补偿:
1、160米高程以上征用土地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2、160米淹没线以下的土地不作征用,耕地和多年生经济作物每年给予适当的产量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三、房屋拆迁补偿:
1、未动迁的滩坑电站移民户,因防护工程建设需要提前重复搬迁房屋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2、非移民户的房屋拆迁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四、坟墓迁移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