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景政发[2004]13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目前已不适用的13个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废止文件目录
1、《关于我县新建房屋白蚁防治的规定》(景政办(1993)45号)
2、《
景宁县建筑垃圾和清土处理办法》(景政发(2002)44号)
3、《
景宁县〈城建监察规定〉实施细则》(景政(1994)140号)
4、《
景宁县城建绿化管理办法》(景政(1995)134号 )
5、《关于
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景政(1999)20号)
6《
关于加强县域广告标语管理的通知》(景政(1996)49号)
7、《
景宁县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景政(1991)44号)
8、《
景宁县鹤溪新村建设管理办法》(景政发(2002)47号)
9、《县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景政(1997)33号)
10、《
景宁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景政办(1996)55号)
11、《
景宁县取水许可登记发证暂行规定》(景政(1991)125号)
12、《
景宁县水资源管理办法》(景政(1991)56号)
13、《
景宁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景政(199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