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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集锡线友谊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集锡线友谊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复函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 吉省价收函字[2002]44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集锡线友谊收费站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函》(辽府[2002]66号)收悉。鉴于国道集锡线泉太镇至渭津镇段一级公路43?3公里已完工通车,为偿还该段公路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集锡线友谊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9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锡线友谊收费站站址变更的批复》(吉政函[2002]6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友谊收费站自即日起,对通行于集锡线泉太镇至渭津镇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2国道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试行一年,收费年限待试行期满后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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