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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改扩建行为管理的通知
(东建〔2007〕15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局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现一些业主和使用单位未经规划和建设等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和加层、扩建的现象日益增多,如将工业厂房、员工宿舍擅自改建成商场、商铺、酒店或娱乐场所等商业设施,在原结构上加层(或夹层)、加楼(电)梯、封楼板或加建屋顶水池等,由此造成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改变十分普遍。这种违法行为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又给房屋结构和使用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为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加强既有建筑装修、改扩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建安办函〔2007〕4号)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既有建筑改变主体结构和加层、扩建行为的管理,防止和纠正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的违法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和加层、改建、扩建等。

  二、凡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许可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既有建筑加层、改建、扩建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按规定向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加层、改建、扩建施工图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对既有建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如加层、加楼梯和水池、对竖向结构进行改动、改变结构受力方式等,需提交经市建设局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性鉴定报告;结构复杂的还需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五、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市质监、安监机构、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和监督、监理过程中,应加强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主体结构和加层、扩建情况的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工或停止使用,并向市建设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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