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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化电石厂、四平联合化工公司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化电石厂、四平联合化工公司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吉省价工函字[2002]26号)


吉林省电力公司:
  现将吉化电石厂、四平联合化工公司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函告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征收的‘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并入电价收取,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各级电网经营企业收取还贷加价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原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执行,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随意减免”的有关规定,吉化电石厂、四平联合化工公司原未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氯碱生产用电自2001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国家免征政策。
  四平联合化工公司氯碱生产用电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急计价格[2000]880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吉林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405号)的规定,自2001年4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国家核批的统一销售电价。电解烧碱生产用电电压等级66220千伏以下的,电度电价执行每千瓦时0.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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