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栏杆、护栏及安全玻璃的使用;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内容后组织自检,认为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向建设单位申报分户验收;
(二)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检查内容逐户进行检查;
(三)分户验收过程中,在检查每户住宅和公共部位时应当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发现工程有实测实量、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由监理单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对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建设、监理、施工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各方分别保存一份,另一份连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对分户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按总户数10%的比例(不少于10户)进行抽查。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核实分户验收内容及施工单位对分户验收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停止验收,要求责任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局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