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东建〔2007〕20号)
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东莞市建设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东莞市建设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使用功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每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四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存在质量问题未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以实测实量、检查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