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自谋职业移民购买安置房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自谋职业移民购买安置房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
自谋职业移民购买安置房补充规定
为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移民的安置工作,解决我县库区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移民的住房问题,根据《滩坑水电站景宁库区自谋职业移民购置商品房的若干规定》(景政发[2004]7号),结合我县移民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安置房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在鹤溪镇规划区内,根据移民工作的总体要求分期开发,按成品房的标准建设。
二、购买安置房的对象为经审核批准选择自谋职业安置的农业移民和非农移民,移民以户为单位申请购买。移民每人可按基准价购买25㎡的安置房,超过25㎡的部分按政府指导价购买。农业户口的移民享受购房补助金400元/㎡(即每人10000元),非农移民不享受购房补助金。
三、根据移民安置用房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和批复,第一期安置房位于鹤溪镇城南茶山脚,安置房套房的基准价均价为1500元/㎡,政府指导价均价为1800元/㎡。柴火间的均价为800元/㎡,车库价格另行确定。
安置房分为4种套型,小套建筑面积为60㎡;中套分两种套型,建筑面积分别为80㎡和100㎡;大套建筑面积为120㎡。一户中只有1个移民的,只能申请购买小套安置房;2个移民的可申请购买中套的安置房;3个移民及以上的,可申请购买大套的安置房。
四、移民申请购买安置房经审核批准后,按签订安置合同的时间顺序办理购房手续。在购房时间上优先满足水平年的移民购房需要。
五、移民购买安置房的契税和相关费用,根据库区移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性质为行政划拨)统一办理。
六、移民的安置费和实物补偿费用于支付购房款,多余部分退还给移民;如不足,由移民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一个月内补足,安置房在移民付清房款后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