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点险情村避险搬迁的条件:
1、避险搬迁扶持政策的享受对象为经批准的避险搬迁村中的常住农业人口(凭派出所户籍证明)。
2、已经享受过其他移民扶持政策或受灾倒房复建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次避险搬迁扶持政策,避险搬迁扶持政策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3、除人口自然增长以外,2005年9月1日后将户口迁入避险搬迁村的不享受本次避险搬迁扶持政策。
七、列入避险搬迁的村,由户主向当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现住人口的户籍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村、乡镇逐级调查核实,当地乡镇与搬迁农户签订搬迁责任书,明确搬迁时间,张榜公示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八、避险搬迁农户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设物必须自行拆除。
九、宅基地整理由国土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十、避险搬迁农户的承包土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二十六条执行。即:土地承包期内,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十一、户籍管理:避险搬迁农户的户口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外迁,也可以留在原居住地。户口未迁移的,接收地要办理临时户口,实行居住地统一管理。
十二、避险搬迁农户享受扶持政策的执行时间:2004年1月1日之后。
十三、县避险搬迁农户专项资金按人均5600元(含安置点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下达给乡镇,各乡镇按避险搬迁群众所在区域、安置方式及避险搬迁对象困难程度等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经济补助政策,但各乡镇补助情况要报县扶贫办审核。对已启动搬迁的农户预拨50%补助款,搬迁完成及旧房拆除后再支付50%补助款。
十四、列为避险搬迁的自然村今后不再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盖房,不再安排道路、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十五、存在下述情况的不补助或减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