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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八十年代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检测鉴定工作实施指导方案》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注:1、建筑用途分类有:在役的工业厂房建筑;在役的商用租用建筑;涉及公共安全的其它建筑。

  附件2
东莞市八十年代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
检测鉴定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使东莞市八十年代建成的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有据可依,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34-200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1.0.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八十年代建成的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的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3 本标准适用于八十年代(1990年以前)建成的下列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
  1、在役的工业厂房建筑;
  2、在役的商用租用建筑;
  3、涉及公共安全的其它建筑。
  1.0.4  本标准所称结构检测,系指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检测,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部承重结构检测、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检测。
  1.0.5 本标准所称鉴定是在对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进行分析评价。
  1.0.6 从事既有建筑结构检测鉴定工作的单位分为检测单位、勘察单位、观测单位和分析鉴定单位,以下统称检测鉴定单位。
  检测鉴定单位必须具备有效资质并经市建设局对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核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承接检测鉴定业务。
  承接检测鉴定业务的单位必须按各自的资质要求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勘察或观测测量,并出具相关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现场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姓名、设备型号及编号等可明晰责任和查证追溯的内容。

2 检测鉴定程序及分级


  2.0.1 八十年代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测鉴定及评级(图一)。
  图一(略)
  2.0.2 检测鉴定单位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对建筑物的现状及相关资料的具体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工业建筑的初步调查工作内容按《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第2.1.3条执行,由工业建筑改作公共商用租用建筑或其他公共建筑的初步调查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34-2004)的第3.2.3条执行。
  2.0.3 检测鉴定方案应有建筑物详细调查内容,明确实测、试验和分析评定等工作要求。工业建筑详细调查应包括《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第2.1.4条内容;工业建筑改作公共商用租用建筑或其他的公共建筑的详细调查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34-2004)的第3.2.4条按需要选择。
  2.0.4 工业建筑的检测鉴定评定应划分为子项、项目或组合项目、评定单元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划分为四个等级;并应符合《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表2.1.5规定;工业建筑改作公共商用租用建筑或其他的公共建筑的检测鉴定评定应划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划分为四个等级。

3 检测工作内容


  3.1 地基基础检测内容
  3.1.1 地基基础检测鉴定项目应包括地基、基础、周边30m范围地质环境调查。
  3.1.2 检测鉴定的建筑物均应进行沉降变形观测测量。
  3.1.3 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和地基(或桩基)检测报告等资料齐全,经检查无不合格记录,且现场未发现明显的基础沉降或建筑物倾斜现象且吊车运行正常的,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检测。
  3.1.4 当资料全部或部分缺失时,应根据资料缺失情况,补充资料数据:
  1)当缺失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资料时,应补充勘探。勘探点数不应少于3处,深度应超过基础埋深不少于6m或桩端以下不少于3米且要探明基础下的软弱层厚度。无特殊情况,勘探点应布置在建筑周边5m范围内,重点查明软弱土层、暗沟、洞穴、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
  2)当缺失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基础的施工记录或地基(或桩基)检测报告等资料时,应开挖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及埋置深度,同一类型基础开挖点数不应少于2处,浅基础建筑还应查明持力层情况。
  3)若基础的沉降差或建筑物整体倾斜或局部倾斜超过规定值,或吊车运行不正常时,应对基础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加固措施。
  3.1.5 建筑物整体倾斜和(或)局部倾斜必须由有观测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观测测量并出具观测测量报告。
  3.2 混凝土结构检测内容
  3.2.1钢材性能:当结构出现明显缺陷或者对材质有怀疑,必要时可取钢筋样本进行检测。
  3.2.2混凝土强度:构件混凝土碳化深度及强度值。
  3.2.3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检查。有裂缝时应绘制裂缝分布图。
  3.2.4主要受力构件截面尺寸。当缺失设计资料时应绘制结构布置图。
  3.2.5变形与损伤:变形检测包括构件的挠度和位移,损伤检测包括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混凝土有害元素造成的损伤和预应力锚夹具的损伤等。
  3.2.6钢筋的配置与锈蚀:混凝土构件的钢筋配置、保护层厚度、直径、数量等及钢筋的锈蚀程度。
  3.3 砌体结构检测内容
  3.3.1砌筑块材:品种、砌块外形尺寸及强度等级、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等;
  3.3.2砌筑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必要时检测氯离子含量;
  3.3.3砌体的强度;
  3.3.4砌筑质量与构造:砌筑质量检测包括砌筑方法、灰缝质量、砌体偏差和留槎及洞口等;构造检测包括砌筑墙、柱的高厚比、预制构件和大跨度梁支承的可靠性(包括搁置长度、梁垫、锚固措施)、圈梁、构造柱、拉结筋的设置等;
  3.3.5变形与损伤:裂缝、倾斜、基础不均匀沉降、环境侵蚀损伤、灾害损伤、人为损伤等。
  3.4 钢结构检测内容
  3.4.1钢结构工作条件,有无动力荷载和震动荷载,工作温度、环境(腐蚀性气体、潮湿环境);
  3.4.2连接:焊接连接、焊钉(栓钉)连接、普通螺栓连接、高强螺栓连接、铆钉连接、锚栓连接等;
  3.4.3尺寸与偏差;
  3.4.4缺陷、损伤与变形(钢柱柱顶水平位移,梁或桁架的挠度等);
  3.4.5构造措施(结构体系、支座构造);
  3.4.6锈蚀(腐蚀)、涂装;
  3.4.7有必要时进行钢结构材料性能检测;
  3.4.8必要时可进行结构或构件性能的现场荷载检验或结构的动力测试。

4 检测方法和数量


  4.0.1 应由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项目:
  构件混凝土碳化深度及抗压强度检测;砌体承重结构的砌筑砖、砂浆和砌体强度检测;钢结构的焊缝内部缺陷、涂层总厚度、高强螺栓连接副的现场扭力检测;结构或构件性能的荷载检验或结构的动力测试。
  4.0.2 建筑物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各类原材料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前的结构抽检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经检查无不合格记录,可仅进行建筑物的现有使用功能、环境及结构上的作用、结构整体性情况(如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支撑系统等)、构件外观及沉降变形等检测。
  当质量保证资料部分或全部缺失时,应进行补充或全面检测。
  4.0.3 混凝土强度宜用超声回弹综合法和钻芯法检测。
  1 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应按检测批进行随机抽样,且最小样本容量不应少于《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表3.3.13中检测类别B的限定量,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钻芯法修正,钻取芯样校核点数量不应少于4处。
  2 采用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时,取芯数量根据建筑物的层数及建筑面积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基准面积设定为600㎡。
  2)建筑的单层面积少于基准面积60%(含)时,首层柱不少于3处3个芯样,二层梁(板)不少于3处3个(至少梁有1个点)芯样;其余层按(总层数-1)/3计算为基准层(四舍五入),基准层柱、梁(板)各取不少于3处3个芯样。
  3)建筑的单层面积少于基准面积且达到基准面积60%以上时,首层柱不少于4处4个芯样,二层梁(板)不少于4处4个(至少梁有2处)芯样;其余层按(总层数-1)/3计算为基准层(四舍五入),基准层柱、梁(板)各取不少于4处4个芯样。
  4)建筑的单层面积超过基准面积,每增加1个基准面积(不到1个基准面积按比例取整数处理),各类芯样数量相应增加4处4个芯样。
  5)有明显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楼层,必须单独增加抽检数量,且数量上不得少于规定的对应首层数量。
  4.0.4 砌体承重结构砌筑砖、砂浆和砌体强度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进行检验。
  4.0.5 钢结构焊缝一般采用超声波探伤的方法,当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焊缝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对焊缝进行检验。焊缝内部缺陷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进行检验。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普通一级焊缝探伤比例不少于50%;普通二级焊缝探伤比例为20%。
  4.0.6 钢结构涂层总厚度(包括防火涂层)检测应采用干漆膜厚度仪或其他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按构件总数抽检10%,且同一类涂层构件不应少于3件。
  应有高强螺栓连接副材料性能的检测报告;如没有,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对螺栓进行现场扭力检测。

5 结构安全鉴定工作内容


  5.0.1 结构安全鉴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 建筑物设计文件、场地测量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质量验测证明资料调查;
  2 建筑结构基本情况勘查;
  3 结构使用条件、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环境类别调查核实;
  4 结构布置、结构体系和构造检查分析;
  5 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测结果分析;
  6 结构构件材料性能检测结果分析;
  7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大跨度构件的挠度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
  8 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进行结构抗震验算;
  9 结构安全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
  5.0.2 结构的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验算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按“89系列”规范和相关软件,并提供计算书,建议按“2000系列”规范和相关软件进行结构计算。
  5.0.3 混凝土结构中悬挑构件,较大跨度的厂房顶层边柱,主梁受集中荷载作用的部位,在鉴定时应作为重点考虑的部位。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结构稳定性,位移或变形、构造、裂缝等5个鉴定项目。
  5.0.4 砌体承重结构中的悬挑构件(阳台、雨篷和挑檐等),应进行抗倾覆验算。
  砌体承重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结构稳定性、位移或变形、构造裂缝5个鉴定项目。
  5.0.5 结构承载力验算和悬挑构件抗倾覆验算应以“89“系列规范标准为最低标准,建议采用“2000系列”新规范标准。
  5.0.6 钢结构构件锈蚀后的截面尺寸小于原设计构件截面的下限值,应考虑对结构的不利影响。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鉴定,包括承载力(含抗震承载力)、构造、位移或变形、主要受力构件的稳定性和连接质量等5个鉴定项目。

6 检测结果验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的处理


  6.0.1 当实测结构混凝土强度低于15MPa时应在该楼层范围内加倍扩大检测量;实测强度低于13MPa时,不得进行修正,并应在该楼层范围内增加2倍检测量,且必须对此类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当钢结构焊缝内部存在超标缺陷时应按规范要求扩大检测范围,并必须对存在超标缺陷的部位进行加固处理。返修焊缝应有返修记录及返修后的无损检测报告。
  6.0.2 对检测鉴定结论不符合“89系列”标准、规范安全要求的工业厂房,应视不符合的程度给出限制活荷载数值、局部加固、整体加固等处理建议。
  经检查,厂房的实际长期楼面荷载达不到规范的最低要求,而其楼板、梁复核后的承载力不满足标准和设计要求,可给出该厂房楼面活荷载的最大限值但不得低于2.0KN/m2。低于2.0KN/m2时必须加固处理。
  当局部承重构件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仅加固局部构件的处理方案,但应同时考虑对相关构件的影响,避免加剧建筑平面的不对称。
  当建筑结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从提高建筑的整体抗震能力上提出加固方案。
  当既有建筑结构综合评价为危险房屋且不具备加固使用价值时,应建议拆除。具体处理办法可根据建设部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执行。
  6.0.3 加固方案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检测鉴定单位出具。由非参与检测鉴定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加固方案,应经原分析鉴定单位审核盖章认可;加固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并在建设局备案或经市建设局对单位资质、主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接,并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6.0.4 经检测鉴定后的工业厂房,应在使用中注意观察,建立正常的检查制度,在使用期内进行建筑结构的常规检测。
  6.0.5 经检测鉴定后的工业厂房,应在每层显著位置用醒目标志标明各层楼面活荷载,同时注明检测鉴定单位、检测鉴定日期,鉴定负责人及监督管理人,鉴定有效期限等。
  6.0.6 鉴定结论有效期限可分为A、B、C和D类:
  A--不少于10年;B--不少于5年;
  C--不少于2年; D--限期内加固治理或拆除。

7 检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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