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60至69周岁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县图书馆借书不用借书证,按规定交押金后即可借书,还书后退回押金。
(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和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三)在县内各级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住院待遇
(四)半价游览县内各观光型景点,其它按团队价优惠。
(五)乘坐长途汽车、渡船、城区公交车等交通工具享受优先购票、检票进站和上下车(船)待遇。
(六)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应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为老年人优先办理相关业务。
(七)农村老年人除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外,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社会性集资收费。
第八条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第七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城区内公交车辆设老人专座。
(二)司法部门免费提供法律咨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提出诉讼,但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根据其经济状况,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三)到县、乡镇政府直属医院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急诊、复诊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并可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上述医院要设老年人服务窗口。
(四)在政府投资主办经营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体育场(馆)观看日场电影,日场体育汇演及文艺演出,享受半价优惠(大型商业性演出、比赛除外)。
(五)免费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的面向公众的棋牌类、球类、健美、剑、拳、扇及保健等项目的活动及培训班。
(六)特困孤寡老人凭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地老龄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减收有线电视50%收视费。
(七)所在单位规定的优待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第九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不低于每月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当地卫生部门每年为他们免费体检一次。
第十条 乡村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上门进行健康咨询、健康检查及诊治等敬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