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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六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老年人,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可在本县范围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比例,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 本县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绿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卡)享受优待。持有《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绿卡)的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换领《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红卡)。
  非本县常住户口的外地老年人,来景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本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办统一监制、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编号,由县老龄工办统一制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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