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县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5〕49号)及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丽政发〔2005〕7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
农业普查是国家统一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县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粮食安全;有利于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准确把握农业普查工作的各项要求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本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凡我县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农业普查要求,切实加强农业普查资料的管理。对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