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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项目经费必须分项目单独核算,具体反映每个项目经费的支出全貌和明细执行情况。

第二章 绩效评价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 列入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的一般管理程序:
  (一)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确定实行绩效评价的项目。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下达的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如特殊情况必须改变用途的,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调整,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符合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日内填报《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反馈表》,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收到《项目经费绩效评价反馈表》后,除组织专人进行审核外,同时可根据实施项目的专业性,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估)机构或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经济活动审计和绩效评价,并出具评审(估)报告,对已经列入审计的项目不重复进行绩效评价,对需要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委托审计;对需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监督的项目,提请县人大、县政协以及有关单位予以支持。
  (五)年终未完成项目经费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结余资金的处理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单位据此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及实施

  第八条 对列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从项目实施至项目完成的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阶段监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有关程序是否执行到位;
  (2)实际执行与计划安排的差异;
  (3)项目的进度和资金的到位情况;
  (4)对执行项目的建议。
  (二)项目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完成后的实际规模与数量;
  (2)实际投入资金与计划的差额及原因分析;
  (3)是否建立项目和设备管理维护制度;
  (4)预计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情况;
  (5)项目经费结余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主要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对社会其它组织承担的项目,其经费的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奖惩

  第十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和已完成工作量,以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并上缴财政外,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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