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做好对财政支出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经费,是指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项目内容主要包括:
(一)购置性专项支出项目:政府采购目录物品购置费项目,如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费等项目。
(二)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支出项目。
(三)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大型会议、科技三项费用、政策性补贴、各项扶持资金等项目。
(四)上级政府、财政部门认为需要绩效评价的其它专项支出项目。
第三条 实行绩效评价管理项目的一般标准:
(一)基本建设项目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璜项目。
(二)纳入政府统一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以上的设备购置项目。
(三)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会议项目。
(四)单项项目经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其它专项项目。
(五)调整项目经费预算后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将其它开支的经费列入项目经费,结余资金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