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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对涉及航道采砂,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采砂作业进行审核。
  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料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工作,依法实施税收征收管理。
  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料的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工作,依法实施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开采砂石料的环保手续,依法对开采砂石料中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财政、旅游、农业、林业、建设、物价、安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采砂石料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开采砂石料资源规划应在城乡一体化规划的指导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旅游以及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开采砂石料资源:
  (一)在重要堤防、水闸、取水口等水利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二)在重要桥梁、码头、供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
  (三)在纳入县级以上绿色通道、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范围内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范围的林地;
  (四)县政府规定不得开采砂石料的其他地区。
  第七条 拟出让的砂石料资源采矿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
  第八条 砂石料资源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矿权出让前,应根据“净矿出让,二次公告”的原则,由乡(镇)、村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置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土地附着物、其他实物征用补偿。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采砂前置意见,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开采砂石料资源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料资源必须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开采。
  在林地范围内开采砂石料资源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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