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采砂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05年度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景宁县范围内砂石料资源开发利用,制止乱挖滥采,保障防洪安全、航道畅通和堤防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料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偿出让。
  第三条 砂石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包砂石料资源和采矿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非法侵占、破坏、买卖、转让砂石料资源。
  单位和个人开采砂石料资源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砂石料资源采矿权的出让、登记发证工作。主要职责: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采矿权申请人有偿出让采矿权,并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依法收回采矿权;会同水利部门制订砂石料资源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收取采矿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做好储量核算、价款评估;依法行使其他应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职能。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许可工作、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活动实施规划、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编制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制订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料资源采矿权出让前置意见;按规定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提出河道采砂管理实施意见,组织落实河道采砂石料具体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其他应当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负责的职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