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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对无视事故隐患和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严格执法、严格处罚,增大违法成本,并予以公开曝光,是从源头上制止违法施工的重要措施;有效制止违法建筑的发生,落实监管职责,也是避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

  (一)市建设局对参与承揽违法建筑或违法施工的施工、监理企业实施如下处理:

  1、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发出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次数,每次暂扣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6个月,并停止承接新的工程任务和参加工程招投标;

  同时,每次暂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12个月(暂扣期间可继续担任被查处工程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但不得承接新的工程和参加工程投标),三次以上停止该项目经理及注册监理工程师在莞承接工程

  2、对收到《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次以上的外地进莞企业,取消在莞承接工程任务,本地企业报请原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其企业资质。

  3、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录入企业及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每月以市建设局名义,在东莞日报、东莞建设网上将有违法施工或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施工单位名称予以曝光。

  (二)成立建筑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督查组。由市建设局各科室抽调相应工作人员,组成3个督查组,分片负责进行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核实工程情况和质监员、安监员的监督情况。督查组每星期进行施工现场检查应不少于3天。对质监员、安监员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施工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情况上报市建设局和有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对安监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未依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被检查的企业或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扣分的,或未将扣分记录和相关材料存档的,或对在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过程中,有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责任人因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未办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汇总表》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建筑施工现场检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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