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已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的建筑工程,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立保证质量、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对无视事故隐患和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
安全监督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
(三)对建筑工地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按照发现、制止、处罚的程序,严格执法,确保建设工程安全。镇(街)规划建设办、市质量监督站、市安全监督站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建的违法建筑(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在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地进行复检。
1、违法建筑经复检发现仍未停工的,发《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并上报市建设局。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者,市建设局对违法施工者将依法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未办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的工地,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按照上限每宗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的罚款;对施工单位按照《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第
十条、第
十三条的规定上限处以3万元的罚款。
2、有质量安全隐患的经复检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上报市建设局立案,调查终结后,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上报市建设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从发文之日起市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1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进行检查,如发现未办施工许可证先行施工行为,将立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通知镇(街)规划建设办或市安全监督站,由镇(街)规划建设办或市安全监督站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工地进行复检。
对已落实整改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并符合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方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