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落实事故报告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各方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报告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不得迟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事故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是事故发生后,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要及时通过广东省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填报各项内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掌握《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中全部内容的,应先将带*内容填写完整后按时上报,其余内容在调查清楚后再补报。三是坚决杜绝瞒报事故行为。对于瞒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照《
刑法修正案(六)》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四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积极参与本地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处理情况,提出有利于事故处理工作的建议,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其按规定时间结案。
四、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积极主动参与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发生的教训,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及时严肃处理,对事故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典型案例应及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教育行业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五、切实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施工作业现场,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合理调配安全监管资源,确定加强检查的重点县(区)、重点企业和重点施工环节,特别是要强化对深基坑、模板工程、大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监管,狠抓“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认真排查和消除各类施工安全隐患,加强日常施工安全巡查、抽查、监察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跟踪落实整改,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扣分处理,同时按规定时限上报广东建设信息网。